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5年10月23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调动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学会根据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由学会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专委会接受学会的直接领导。学会秘书处设置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工委)负责专委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委员会。

第三条 学会各专委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另行制订章程,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委会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专委会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条 各专委会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各专委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所属各专委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章 专委会的职能与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会专委会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学会专委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的工作。按要求参与学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完成学会安排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一次年会活动。组织活动时,学会作为活动的主办单位,专委会作为活动的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三)围绕智能学科积极推动全国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四)联系本专业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五)编写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报告、白皮书等。

(六)参与和支持学会主办期刊以及《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通讯》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撰写本专业领域稿件。

(七)组织会员向“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奖”、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激励计划”推荐优秀成果。

(八)根据学会章程或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督促会员缴费。

(九)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第七条 专委会应设主任1名、副主任3-7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委会应配专人支撑日常工作。

(一)专委会的主任应是该专委会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热心专委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

(二)专委会的主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的主任,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学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主任和副主任要有明确分工,分别负责专委会学术交流、会员发展、科普、青年教育、成果转化等各项工作。

(四)主任和副主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5年。如果正、副主任在届中上任,该届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届任期;该届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入任期届数。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学会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军队人员须按军队要求进行审批。

(五)秘书长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来自于同一个单位的一般不超过2人。

(七)专委会的委员组成要注意增加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中青年专家的比例(45岁及以下的青年专家不低于50%),同时兼顾地区、单位之间的比例(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0%),并有一定比例来自企业的委员。

(八)专委会委员数不超过有效注册缴费会员(非学生会员)人数的50%,且上限为300人。

(九)专委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并有一定比例来自企业的常务委员,总数不得超过20人。

(十)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原则上最多1名)、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专委会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所挂靠的专委会能给予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挂靠单位原则上应集中资源支持一个专委会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的筹备、成立与换届

第九条 申请筹备建设专委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承认《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章程》。

(二)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且未与学会已有专委会冲突。

(三)名称规范,且未与学会已有专委会名称相同或近似。

(四)应由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30名及以上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成立专委会筹备组。

(五)有明确的挂靠单位,并符合第八条所述的相关条件。

(六)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可支撑专委会建设及活动的开展。

(七)其他所需的支撑材料。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委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第九条筹备建设专委会的条件和要求;

(二)筹备期已发展有效注册缴费会员人数至少达到400人(其中,学生会员不超过30%)以上。

(三)筹备期已累计筹集入账经费50万元,用于支撑专委会建设及开展活动。

(四)其他所需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新专委会申报成立流程:

(一)成立新专委会,应由专委会筹备组向组织工委提出筹备建设方案,经形式初审合格后,由组织工委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论证,通过论证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专题工作会由学会理事长、分管副理事长、秘书长、组织工委主任、组织工委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增加相关领域的专委会主任和专家参与论证。

(二)对同意筹备建设的新专委会,应以新专委会(筹)的名义按审核通过的筹备建设方案开展专委会筹备建设工作,并由组织工委具体负责监督筹备建设方案实施,原则上筹备建设期为一年。

(三)筹备建设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学会规定按时完成转正选举。

1. 新成立专委会筹备组成员组成专委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

2. 选举领导小组于转正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组织工委报送专委会转正工作方案和相关支撑材料,并由组织工委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审议。

3. 新成立专委会的第一届委员候选人由专委会筹备组、组织工委和学会负责人提名。

4. 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可由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工委和学会负责人提名。组织工委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和考察工作后,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的有效候选人。

5. 正式委员由专委会转正大会选举产生。如设常务委员会的专委会,常务委员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6. 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提名后表决产生。

7. 转正工作方案审议通过后,专委会应于1个月内完成选举,转正大会由组织工委委派主持人和监票人。逾期未完成的,将取消新专委会的筹建资格。

8. 转正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大会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稿、选票原件等有关备案材料。

(四)选举结果报学会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新专委会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专委会实行任期制,应与理事会同步换届。

(一)选举领导小组由专委会现任负责人牵头成立。

(二)选举领导小组于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组织工委报送专委会换届工作方案和相关支撑材料,并由组织工委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一届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专委会委员、组织工委和学会负责人提名。

(四)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可由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工委和学会负责人提名。主任候选人提名不得少于3人。组织工委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和考察工作后,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的有效候选人。

(五)正式委员由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设常务委员会的专委会,常务委员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六)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专委会主任提名后表决产生。

(七)选举工作方案审议同意后,专委会应于1个月内完成选举,换届大会由组织工委委派主持人和监票人。逾期未完成的,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八)选举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换届大会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稿、选票原件等有关备案材料。选举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正式生效。

第四章 专委会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会领导下,专委会应在《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并接受学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年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参加专委会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工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专委会提出、组织工委提出。调整方案由组织工委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

(二)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超过一年无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十六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专委会的更名动议,由组织工委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原则上每个专委会届内最多可申请更名一次。

第十七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可提出专委会的撤销或重组动议,由组织工委审查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会对专委会进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对存在问题的专委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暂停其活动、撤换主要负责人、重组、撤销等措施进行处理。由组织工委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会秘书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专委会。该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申诉意见。撤换主要负责人、重组、撤销等重大处理意见和专委会申诉意见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其中,专委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一)专委会年度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

(二)专委会的有效注册缴费会员数不足400人(其中,学生会员不超过30%);

(三)专委会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条例、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特殊情况;

(四)专委会所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偏离人工智能领域,或已没有足够的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 如多个专委会在专业领域上重合度高,可由组织工委提请学会秘书处召开专题工作会论证,并提出专委会的合并动议。学会秘书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专委会。相关专委会若有异议,在接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申诉意见。合并动议和专委会申诉意见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专委会更名、合并、撤换主要负责人、重组、撤销等重大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更名专委会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组织架构运行。(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撤换主要负责人、重组专委会后,由组织工委牵头开展相关工作。(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撤销专委会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原专委会须立即停止任何活动,并向组织工委交回该专委会的委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0月23日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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